(2014)六执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利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名人轮胎公司、诗乐伯工贸公司、路路顺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名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诗乐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路路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永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利投资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纬五路体育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建永,永利投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凌霄,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名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名人轮胎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和鑫路19号。法定代表人高凯,名人轮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诗乐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诗乐伯工贸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30号。法定代表人高凯,诗乐伯工贸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路路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路路顺销售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清文。申请执行人永利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名人轮胎公司、诗乐伯工贸公司、路路顺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六沿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名人轮胎公司、诗乐伯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永利投资公司人民币166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路路顺销售公司对上述还款的8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名人轮胎公司、诗乐伯工贸公司、路路顺销售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永利投资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人轮胎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诗乐伯工贸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永利投资公司接收诗乐伯工贸公司的资产抵押部分欠款。本院对路路顺销售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永利投资公司分得其中的案款209万元,除此之外,本案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利投资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人轮胎公司、诗乐伯工贸公司、路路顺销售公司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执字第23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赵 成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