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国民与卢文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民,卢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民,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文庆,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卢文庆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林国民借款人民币218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林国民于2014年1月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文庆履行借款人民币218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卢文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