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盛嘉特种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汤宏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盛嘉特种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汤宏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82-2号原告:故城县盛嘉特种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波,经理被告: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兰,经理被告:汤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盛嘉特种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汤宏军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汤宏军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伟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汤宏军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