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新霞与被告陕西鑫昱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霞,陕西鑫昱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662号原告:王新霞,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鑫昱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36号华豪丽晶4栋1单元7层10701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义松,男,该单位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霞与被告陕西鑫昱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新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新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