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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泰兴市国信减速机有限公司与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国信减速机有限公司,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济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泰兴市国信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鲁堡村。法定代表人丁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巧,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建秋,总经理。原告泰兴市国信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红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军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3年起向原告购买减速机,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截止2015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6500元,被告承诺如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一并提起主张,故特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1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起向原告购买减速机,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5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6500元,被告并承诺于2015年5月17日之前将所有拖欠货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在这期间共分四次支付欠款。其中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壹拾万元整。如未按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货款伍万元整。如未按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5年4月18日前,支付货款伍万元整。如未按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5年5月17日前,支付货款壹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如未按时支付,从违约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如不按以上期限支付货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如未按以上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欠款,原告可就以上全部欠款一并主张,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嗣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2015)泰济商初字第00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36万元。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往来征询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供货后,被告应当按约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嗣后其又未按还款承诺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6500元的诉讼请求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泰达天易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国信减速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为314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