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贺特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贺特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庄少鸢,行长。被执行人贺特力,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96。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特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贺特力没有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贺特力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8栋00××08、00××02、00××05、00××06、00××03、00××01、00××07、00××0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码:R0××27)予以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