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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吴陈峰、张叶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吴陈峰,张叶萍,张宇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卓少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该单位职员。被告:吴陈峰。被告:张叶萍。被告:张宇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被告吴陈峰、张叶萍、张宇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陈峰、张叶萍、张宇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陈峰、张叶萍、张宇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朗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