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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雷小兰与地方国营儋州市番加农场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兰,地方国营儋州市番加农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雷某兰,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农场x队。身份证号:46002919540103xxxx。被告地方国营儋州市番加农场。法定代表人钟福良,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兰诉被告地方国营儋州市番加农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兰负担5元,余款5元退回给原告雷某兰。?jswqagbmzy1p4m8pnk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蔡玉谷人民陪审员郑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符雅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印制(共印1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