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田应树与潘建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树,潘建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69号原告:田应树。被告:潘建表。原告田应树诉被告潘建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田应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建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于2015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到5月31日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建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田应树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潘建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