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法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云杰张忠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杰,张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桃法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杰,女,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张忠民,男,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市工会退休干部,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4)桃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云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桃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