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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敬一、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敬一,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70号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民族大道1号光谷资本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孙建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敬一,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56号。法定代表人候铁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敬一、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孙敬一、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7850.3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建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孙敬一、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7850.3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