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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8、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江门市大洋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大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98、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钱旭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泓。原审被告:江门市大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刘飞鸿。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及原审被告江门市大洋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92023××××.6、ZL20123040××××.X)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86、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奥克斯公司的住所地虽在浙江省宁波市,但大洋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依法对本两案有管辖权。奥克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奥克斯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奥克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美的公司提交的主要侵权证据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几份公证书,该公证书涉及的涉嫌侵权主体仅为上诉人。可见,上诉人并非与大洋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与大洋公司无关,故本两案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37号)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美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美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提交由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粤江蓬江第001524号《公证书》,以证明在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挂有“大洋电器”字样招牌的店铺内购买到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江门市大洋家电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编号为08889548、08889549的发票两份及对所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封存。本院认为,美的公司以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及大洋公司销售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述查明事实表明,大洋公司的住所地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均为广东省江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美的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奥克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奥克斯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