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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汪伟平与应华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伟平,应华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66号申请人:汪伟平。被申请人:应华坪,(现在押)。申请人汪伟平与被申请人应华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应华评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星月湾73幢西单元501室(保全价值:60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应华坪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星月湾73幢西单元501室(保全价值:6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