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16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款286553.26元,受理费1744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的财产288297.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