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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16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生,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款286553.26元,受理费1744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胡某某的财产288297.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