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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显红诉被告阮凡、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红,阮凡,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814号原告陈显红。委托代理人朱相儒,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凡。被告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普安向风洞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7794642-8。法定代表人谢玉洪。委托代理人阮剑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红诉被告阮凡、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显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显红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