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书哲与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哲,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黄嗣贵,吴世昌,于明如,韩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84号原告刘书哲。被告张厚增。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北。法定代表人王朝信,董事长。被告黄嗣贵。被告吴世昌。被告于明如。被告韩洪林。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45号原告刘书哲与被告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黄嗣贵、吴世昌、于明如、韩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9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张厚增、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济南劳务有限公司、黄嗣贵、吴世昌、于明如、韩洪林价值9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