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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新五与张晓霞、张新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五,张晓霞,张新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宋新五,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晓霞,女,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新贞,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宋新五与被告张晓霞、被告张新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宋新五于2015年8月18日以便于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五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五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宋新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