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新五与张晓霞、张新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五,张晓霞,张新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宋新五,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晓霞,女,1980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新贞,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宋新五与被告张晓霞、被告张新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宋新五于2015年8月18日以便于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五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五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宋新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