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忠明提申请执行瞿光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明,瞿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黄忠明。被执行人瞿光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湄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瞿光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瞿光寿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载而其未自动履行的义务(给付申请人黄忠明16500.00元)。因被执行人瞿光寿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瞿光寿在湄潭县兴隆镇财政所的预得收入(土地补偿款)进行了扣留,现决定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瞿光寿在湄潭县兴隆镇财政所的预得收入(土地补偿款)1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潘应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