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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越中立与王家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越×,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越×,男,1929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华,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王×之妻),1953年11月26日出生。上诉人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8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越×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