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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与刘永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刘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吴宇,职务:主任。被告:刘永康,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9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与被告刘永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刘永康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账号内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永康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将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西康路(产权证号:雅房权证雨城字第01026**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