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77号申请人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永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永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