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运、雷婷婷等与李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雷婷婷,李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周运,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原告雷婷婷,女,汉族,1989年2月3日生。被告李波,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周运、雷婷婷诉被告李波合伙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周运、雷婷婷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波履行《解除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本院判决后,被告李波提起上诉,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尚未审结。现原告周运、雷婷婷起诉要求被告李波退还其所投资的资金及违约金,需以前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因前案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