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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登仲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登仲,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卢登仲,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文化,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利,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登仲与被告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登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登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卢登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登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310元,由原告卢登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