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调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马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有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2015)平水民调字第015号]:1、此次交通事故车辆甘DC32**号,车辆所有人为刘某某,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为刘某某。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此次交通事故伤者马某某在治疗期间花去的治疗费用91669.68元(玖万壹仟陆佰陆拾玖元陆角捌分),护理费、交通费、陪员费、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88330.32元(捌万捌仟叁佰叁拾元叁角贰分)总计费用18万元(壹拾捌万元整)。由刘某某、刘某某全额承担,按期支付。2、2015年8月17日支付12.1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元整)。下剩5.9万元(大写伍万玖仟元整)于2015年8月28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3、此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4、伤者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5、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达成的平水民调2015-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有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琰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