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敬堂、赖煜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堂,赖煜灿,陈雪珍,谭祖成,陈凤娇,梁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恢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堂,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执行人:赖煜灿,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陈雪珍,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谭祖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陈凤娇,女,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梁许光,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敬堂与被执行人赖煜灿、陈雪珍、谭祖成、陈凤娇、梁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24356元及利息57887.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00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782.46元,合计1051028.2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煜灿、陈雪珍、谭祖成、陈凤娇、梁许光的银行存款105102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