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志文诉康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文,康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77-1号原告张志文,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素霞,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文诉被告康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尚玉拴审 判 员  贺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冬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