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XX与楼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楼国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86号原告:徐XX。被告:楼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楼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