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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XX与楼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楼国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2886号原告:徐XX。被告:楼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楼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