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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临桂县五金厂与桂林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和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临桂县五金厂,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民健路万寿巷**号。负责人周九金。被执行人桂林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桂康新城中仁新区1-6-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和平。被执行人盘晓华。被执行人唐晓芳。申请执行人临桂县五金厂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和平、盘晓华、唐晓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5.6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和平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小区青竹街71-2栋(产权证号:30113220,面积65.35㎡)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盘晓华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万寿巷17号寿家园12栋(产权证号:30219553,面积113.19㎡)、位于临桂县临桂镇桂康新城中仁新区1-6-1号房屋(临桂房权证县城第××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晓芳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1号广运湖山色5-6栋1-3-1号(产权证号:30372936,面积92.96㎡)。被执行人桂林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竹波审 判 员 伍取宝审 判 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