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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自行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