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自行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