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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96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5年8月18日15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又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