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民江与王平、魏喜财、赵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江,王平,魏喜财,赵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8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民江,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平,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魏喜财,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义杰,女,1972年9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民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平、魏喜财、赵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260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