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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7日。被告车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