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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夏宏恩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宏恩,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夏宏恩,男。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宏恩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夏宏恩执行款11039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0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7000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2015年8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8111.00元扣划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院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