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雨球与被曹爱群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雨球,曹爱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雨球,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爱群,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周雨球因与被上诉人曹爱群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周雨球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雨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雨球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雨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涛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