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焦士干、焦士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与王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士干,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焦士干。被执行人王亮。申请人焦士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光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亮亮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