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商君、杨君与杨君、徐湘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君,杨君,徐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66号原告:商君。委托代理人:郭徐明。被告:杨君。被告:徐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君诉被告杨君、徐湘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君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商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