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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