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进山诉被告田壮、马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山,田壮,马丽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田进山,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崔雪峰,系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壮,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马丽光,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关琦,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进山诉被告田壮、马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田进山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人民陪审员 金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