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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进山诉被告田壮、马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进山,田壮,马丽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田进山,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崔雪峰,系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壮,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马丽光,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关琦,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进山诉被告田壮、马丽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田进山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人民陪审员  金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