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飞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88号罪犯杨飞,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2)澜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3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被告人杨飞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0日罪犯杨飞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杨飞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飞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8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杨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飞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杨飞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杨飞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杨飞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