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伍卫福与杨保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卫福,杨保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伍卫福。被执行人:杨保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保疆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区浮石街道地质小区4栋4单元404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