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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州瑞仁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瑞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广州市瑞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怀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瑞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仁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立初字第17号不予受理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并变更瑞仁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津经初字第960-96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津市市支行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1993年11月23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津执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现瑞��公司对已经原审裁定终结执行的民事案件,再次申请原审法院恢复执行,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O一五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