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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龙裕行贸易有限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73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交通银行大厦)第一层。负责人乐晨科,行长。委托代理人饶清亮,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友森。被申请人厦门龙裕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B栋1606单元。法定代表人杜建民。被申请人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白溪关。被申请人杨梅生。被申请人杜建民,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龚海燕,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陆龙裕,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张丽霞,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郭达峰,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王小青,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申请人厦门龙裕行贸易有限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杜建民、龚海燕、陆龙裕、张丽霞、郭达峰、王小青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龙裕行贸易有限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杜建民、龚海燕、陆龙裕、张丽霞、郭达峰、王小青价值467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于采矿权;保全被申请人郭达峰、王小青的财产限于郭达峰名下的房产,金额以1036200元为限),申请人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龙裕行贸易有限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杜建民、龚海燕、陆龙裕、张丽霞、郭达峰、王小青价值4670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于采矿权;保全被申请人郭达峰、王小青的财产限于郭达峰名下的房产,金额以1036200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王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陈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