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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范云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范云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应文镭,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云土,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云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余姚融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