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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赤壁联通公司与占汉明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占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被执行人:占汉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占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占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占汉明支付手机价款139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占汉明在银行的存款14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