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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严诉赵万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严,赵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严被执行人赵万彪本院依据(2015)宝渭法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张严诉赵万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赵万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严工资15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元、执行费13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