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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纲与孙满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纲,孙满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纲。被执行人孙满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满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满标的银行存款41.765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