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纲与孙满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纲,孙满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纲。被执行人孙满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满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0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满标的银行存款41.765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