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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斯敦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反诉被告)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花,女,金斯敦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淑红,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玲,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明船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