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茆顺宁与蔡佩琳、徐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顺宁,蔡佩琳,徐振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茆顺宁。委托代理人陆春侠,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良梅,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佩琳。被告徐振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广志,宿迁市宿城区河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茆顺宁诉蔡佩琳、徐振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炜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委托代理人陆春侠,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顺宁诉称:原告与被告蔡佩琳于2014年4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蔡佩琳租赁原告位于兰亭御城商铺9幢S**号门面房,用于蔡佩琳之子徐振宇经营生意。双方约定年租金75000元,一次性交清。蔡佩琳于2014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0元。徐振宇于2014年8月5日支付租金20000元。后来徐振宇支付了租金5000元。余下40000元租金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又因为,徐振宇分别于2014年8月5日、8月8日、9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向原告支付租金。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2014年4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此项诉讼请求);2.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尚欠的租金40000元。被告蔡佩琳、徐振宇共同答辩称:1.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房屋没有取得消防合格��书,因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2.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3.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霸王合同,每一条都含有隐蔽瑕疵的坑。原告出租的房屋偏僻,租金高,且年年要增加租金。合同是不公平,不平等的,违反和谐规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徐振宇系雇员,其出具承诺书,系代替蔡佩琳书写,法律后果应由蔡佩琳承担,徐振宇不承担责任。5.除了原告自认的已支付租金35000元,二被告还曾于2014年4月5日支付租金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茆顺宁(甲方)与蔡佩琳(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愿意将兰亭御城商铺9栋S**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约定,“……每年租金75000元,自2014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止。”第三条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年租金,乙方必须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第七条约定,“租赁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在合同期满7日内搬出……”。2014年8月12日,蔡佩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房主房租余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还款日期定于2014.9.1日还清如到期不还,甲方有权收回房屋解除合同一切后果自付欠款人:蔡佩琳2014.8.12”。2014年9月29日,徐振宇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2014年10月7日还清房租余款。如到期不还,本人自动搬出房屋本人净身出户,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承诺人:徐振宇2014.9.29”。2014年10月25日,蔡佩琳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我欠兰亭御城9栋S-**房租款保证与2014年11月3日付清房租款,如果到规定时间不能付清余下房租款,本人自愿把房钥匙交给房东。保证人:蔡佩琳2014.10.25”。另查明��葛某某为兰亭御城9幢S**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于2014年2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茆顺宁与葛某某为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及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合同效力涉案房屋已经于2014年2月8日取得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说明涉案房屋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因而房屋已经通过了消防验收。第二,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亦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二被告辩称本案合同属于霸王合同,违反和谐规则,没有指明具体事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故原告卯顺宁与被告蔡佩琳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二、欠付租金数额被告蔡佩琳于2014年8月12日与原告对欠付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并于当日出具了欠条,载明欠租金45000元。故本院确认截止2014年8月12日蔡佩琳所欠租金数额为45000元。除原告自认此后徐振宇又支付租金5000元外,二被告未举证证明此后曾向原告支付租金,而故本院确认本案中蔡佩琳欠付租金数额为40000元。蔡佩琳作为承租人未按照承诺的期限支付租金,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三、徐振宇是否应与蔡佩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振宇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付清剩余租金,系对蔡佩琳所欠租金的债务加入。因而,徐振宇应当对剩余租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佩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茆顺宁支付租金40000元;二、被告徐振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