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永海与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海,王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闫永海。被告王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海诉被告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何燕芬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婧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