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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永海与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海,王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闫永海。被告王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海诉被告王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何燕芬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婧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