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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余亚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余亚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4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林钧,该行行长。被告:余亚林,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告余亚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即79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微信公众号“”